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

HTC在美被禁,省思台灣高科技公司的專利策略


除了寫blog之外,我的副業是美國律師。所以偶爾要寫一點認真的東西證明我的專業能力。順便我想計算一下寫這樣一篇blog需要花多少時間。

* * *

約兩年前,蘋果在美國對HTC發動大規模的專利戰。當時蘋果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以及 Delaware聯邦法院,各控告HTC侵犯10個專利,總共20個專利。 我在 ITC工作過,因此當時我寫了一篇『淺談Apple v. HTC』討論這些訴訟。

如今這個故事慢慢接近尾聲了。ITC判決 HTC侵犯一項 Apple的專利,因此HTC的兩隻新機 One X與 EVO 4G LTE無法入境美國

我還記得兩年前,當時的 HTC宣稱:『Apple的控告是一種對HTC實力的肯定』。這種阿Q式的公關稿,雖不完全錯,但是HTC弄錯這個訴訟的重點了。當時我也分析了,蘋果在乎的並不是HTC的實力,而是Android的威脅。

隨後的發展也印證了我的分析。蘋果接下來告了Android陣營的 Samsung 以及Motorola。這些訴訟延燒到德國、澳洲、法國、西班牙等,可說是『世界大戰』。

在這兩年之間,賈伯斯去世了,他的傳記出版了。在賈伯斯的傳記裡面,我們清晰的聽到賈伯斯氣憤填膺的說:『對於那些抄襲我們的 Android系統,我不惜採用核熱戰爭(thermonuclear war)!』


當時他說的是他不能忍受 Android『抄襲』蘋果的設計。換句話說,蘋果的目的並不是用訴訟壓制那些Android 自行開發、獨有的設計。如果 HTC、Samsung、Motorola靠自己設計的優秀功能,在市場上取得成功,蘋果並不會靠專利訴訟來扯後腿。

直至今日,大部分關注專利戰爭的blogger 都同意,蘋果一系列的訴訟仍符合賈伯斯的原則。也就是蘋果的訴訟皆針對Android的應用,而且專利都是蘋果原生、蘋果獨有的一些功能。

相反地,當 HTC、Samsung、Motorola這些公司反告時,卻大多依賴影音技術(記得HTC購取得S3的專利嗎)、3G、無線傳輸等硬體技術的專利。

最可議的,是 Android陣營大量使用一些已在標準制定組織(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)列為標準專利(Essential Patent)的專利來反告蘋果。這就好像 Sony制定了藍光DVD的規格,然後跟大家說:『我們願意把Sony的專利貢獻出來作為標準專利』。於是市場的人才放心開發藍光DVD相容的產品。但等到藍光DVD普及之後,Sony又突然跳出來,用它的藍光DVD專利告電視商、手機商一樣。

當時我也分析了蘋果兵分二路的目的:在ITC,蘋果可利用ITC較快的審理速度,快速的阻止 HTC繼續進口美國。在聯邦法院,雖然審理速度較慢,但蘋果可以獲得賠償金(damage)。

如今 ITC果然在兩年以內使得 HTC暫時無法進口美國(兩年在專利訴訟算是非常快的)。而在聯邦法院這邊,法官也命令 HTC與 Apple的高層在今年八月進行『和解談判(settlement negotiation)』。

我今天的預測與兩年前一樣 ---- 蘋果對和解一點興趣都沒有。蘋果不在乎HTC的錢(它不久前還是世界上市值第二的公司),它要的是 HTC(以及Android)移除那些抄襲蘋果的功能。蘋果要的是它的產品使用經驗的差異化。

***

蘋果使用專利的方法,可以回應一個台灣電子產業爭辯不休的問題 ---- 到底要不要申請專利?

台灣電子公司常常在猶豫該不該積極申請專利。我覺得台灣的電子公司,依使用專利的層次,由低到高,分成以下幾派:

第一派認為『我們不可能出國去告別人啦』。這類公司不喜歡法律或訴訟,因此覺得專利的使用效益不大,但管理成本卻很高。這種我稱之為『能免則免派』或是『Cost down派』,以代工廠居多。

第二派公司認為專利數越多,代表公司的研發實力越強,看起來越厲害,因此大量的申請專利。這一派我稱之為『無頭蒼蠅派』或『壁紙派』,以常參與政府計畫的公司居多。

第三派公司想要擁有一些專利防身,被人告時可以稍微抵抗一下。這種我稱之為『被迫害恐懼派』,以被告過專利的公司居多。

第四派公司覺得或許可以拿專利騷擾騷擾競爭對手,所以稍微申請一些專利。這種比上一派積極,但專利策略凌駕公司研發,我稱之為『機會主義派』或『準專利蟑螂派』,以法務長人格具侵略性的公司居多。

第五派以 Samsung為例。Samsung 的法務曾經在台灣演講,說他們的研發方針是『所有的研發活動都要有專利的價值(All R&D activities should have patent implications)』。換句話說,一般台灣公司是在做R&D之餘,覺得有價值的技術再拿去申請專利。Samsung則是將流程反過來,沒有專利價值的R&D便不做。這種我稱之為『All In派』。

第六派以蘋果為例。蘋果不需要(不屑?)靠專利訴訟賺錢,因此它的專利的目的是維護其產品使用經驗的差異化。它的專利比較像是一個公開聲明,告訴消費大眾『這是蘋果使用者才能享受的功能』。這與上述第二派的層次可說是天壤之別。

蘋果與 Samsung的專利策略,與它們整個公司的戰鬥方向是融為一體的。這是他們勝出台灣電子公司(第一到第四派)的地方。

* * *

寫這篇文章(其實夠分成3篇)共花我2.5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