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

我的billable hours


美國律師拿年薪,其實是死薪水,加班沒加班費,也沒三節獎金或是bonus這種玩意兒。唯一可獲得bonus的方式是增加billable hours。什麼是billable hours呢?

基本上事務所跟超級市場賣西瓜一樣,是靠以批發價進貨,以實際售價賣出來賺取盈餘的。付給律師的薪水就是批發價,是不動成本;賣給客戶則是照小時計價,是可動盈收。因此律師工作越久,事務所錢賺越多。

billable hours指得是律師可跟客戶收錢的工時。這個制度在合夥人制的公司中最普遍,因為在此人力是唯一的成本與價值。每一家事務所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最少billable hours的規定。

有billable hours當然就有non-billable hours。non-billable hours就是無法跟客戶收錢的工時。比如說吃飯、處理行政事務、網購、看報紙、內部訓練(例如所內的journal club)、自我訓練(比如說寫文章投稿專業期刊)、所內社交活動、或是自己在外頭拉客戶、參加扶輪社等的社交時間。這些時間不能跟客戶收錢,不計在 billable hours內。

我的所最少billable hours為每年1950小時。這數字在大所算正常,在紐約算少,在加州算正常。一個partner曾跟我良心的建議,說有心邁向partner的人,一 年應該做到2100個小時。這有兩個好處,一是時數多有bonus,另一是可以讓partner們注意到這個"未來之星"。

這種 billable hours的制度產生了許多有趣的現象。比如說大家都很喜歡出差,因為出差從上飛機那一刻就算billable。大家也怕預算抓得緊的客戶,因為他們會一 些要求,如"開會時不得有超過四個律師"(因為四個律師會同時記時間),或"任何文件不能有超過三個律師review"等等。

大家也必須很注意自己的效率,不能簡單的事情花太多時間。如果太誇張,雖然律師還是可以報時數,但partner必須把這些時數從帳單中扣掉("write off"),變成事務所吸收這個成本。

今天我盯電腦盯到眼花時算了一下,到底一天要工作多久才能達到目標。一年365天,扣掉52個週末(104天)、16個國定假日(大概)、20個可支薪的休假日(包括病假事假等等),還剩225個工作天。照我現在的工作效率,每天工作8小時中只有5.5小時是billable hours。所以2100 x 8/5.5 除以 225 = 13.5小時。換句話說我一天要工作13.5小時才有希望升上partner。照1950小時算的話,每天要工作12.6小時才能達到基本要求。

這反映了三件事:

第一,我的工作中非billable hours的時間太多了,因為新手還是花比較多時間在熟悉業務上,能記在客戶帳上的時間不多。

第二,我週末太悠哉了,都沒加班。

第三,能升上 partner的都是毅力驚人的超人,必定家有賢妻或是良夫。人稱"企業戰士"果然不是浪得虛名。

就員工的角度而言,當然是很痛恨這種制度。誰不希望朝九晚五,拿一樣的薪水就好?為這個制度必須一直戰戰兢兢,緊盯著自己的時數。

但從老闆的角度來看,我不得不承認這是比較有效的方法。我在律師事務所內看到的效率比大部分其他企業要好太多了。特別是跟學校內、學術界來比,效率是天差地 遠。在研究所時,教授是終身職,學生的計畫頂多每半年評鑑一次,論文則是畢業時才看。因此研究員的效率平常很普通,要到評鑑之前才會快速上升。事務所這種 制度鼓勵員工不斷的尋求更有效率、更快速的方法來解決問題。

但現在經濟不景氣,客戶對預算也摳得更緊,進入經濟的寒冬。於是大家,包括我在內,得不斷的找事情來增加billable hours。

雖然這種工作,與生活、興趣有很嚴重的切割,但我到現在為止沒有太大反感。一方面是因為現在工作量還不太重,也還沒有成為partner的野心,所以壓力較 小。另一方面是因為每天工作12小時,跟從國中以來的求學、唸研究所相比不算什麼。與許多其他國家、其他職業的人相比,我的工作環境與報酬更是無可挑剔。

所以在對現狀不滿、對更輕鬆的生活渴望之前,我還是會努力的埋頭累積billable hours吧!
PS:集氣祈禱我順利通過律師執照考吧!